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以下簡稱政考)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
政考工作按省招委、省教育廳《關于做好我省2002年普通高校招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工作的通知》(川招委〔2002〕16號)執行。
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沒有工作單位的考生由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對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鑒定,并對其真實性負責。鑒定內容應完整、準確地反映在考生報名登記表中。對受過刑事處罰、治安管理行政處罰或其他違法違紀處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錯誤的事實、處理意見和本人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翔實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二)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證明材料的,應認定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言行或參加邪教組織,情節嚴重的;
2.觸犯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刑事處罰或治安管理處罰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報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應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以下簡稱體檢),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
(一)各地招考委應加強對體檢工作的領導,強化督促檢查,明確分工,落實責任,確保體檢工作質量,并實行責任追究制。
(二)體檢工作由縣(市、區)招考辦和衛計部門組織實施。體檢須在指定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進行。要選派思想好、業務強、作風正、敢于堅持原則、工作責任心強且當年無子女參加普通高考的醫務人員參加體檢工作,主檢醫師應具有副主任醫師(含)以上職稱。
主檢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須按省招考委、省衛生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做好我省普通高校招生體檢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09〕11號)、《四川省普通高校招生體檢工作手冊》以及省招考委、省衛生廳《關于轉發〈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川招考委〔2010〕9號)、省招考委、省衛生廳《關于普通高考體檢不得使用直接熒光屏透視的通知》(川招考委〔2013〕10號)和省教育考試院《關于轉發〈教育部關于明確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體判定標準的函〉的通知》(川教考院招〔2010〕51號)等有關要求,對考生體檢作出相應的、規范準確的結論,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三)高校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等有關要求的基礎上,可根據本校的辦學條件和專業培養要求,提出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補充要求。補充要求必須合法、合理,有詳細的說明和解釋,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布。
軍隊(武警)院校和國防生招生、定向培養直招士官、公安現役院校招生的軍檢工作另文規定。其他學校有符合規定的特殊要求的,由學校自行組織相應的檢查。
(四)各地招考辦應將體檢結果及時告知考生。對體檢結論為“學??梢圆挥桎浫 钡目忌?,如考生本人提出異議,由縣(市、區)招考辦組織復查一次;復查后不能作出明確結論的,由考生提出申請,經主檢醫師簽署意見,縣級招考辦報市州招考辦,由市州招考辦確定市級醫院再復查一次,對考生的體檢結論作出最終裁定。考生電子檔案的體檢結果以最后的復查結論為準。
(五)非招生機構指定的醫療單位為考生提供的體檢材料、作出的體檢結論,一律無效。
(六)體檢費按各市州物價、財政部門審定的標準執行。負責體檢的單位除按規定收取考生體檢費外,不得再收取其他費用。